|
《中山纪念中学学生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中山纪念中学学生会是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帮助下的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 学生会的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们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开展学习、
科技、文体、公益等多种活动。带领同学“争取四优”、“创三好”,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劳动习惯, 学好功课,增进身心健康;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促进同学之间、同学 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创造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第三条 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会员
第四条 凡承认学生会章程的本校学生均为学生会成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对学生会的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有遵守学生会 章程,执行学生会决议的义务。
【学生代表大会】
第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最高的权力机构,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七条 学生代表以班为单位选举产生,上届查和通过上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第八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查和通过上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届学生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下一届学生会常委会。
【学生会常委会】
第九条 学生会常委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常委任期一年。选举常委时,一般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候选人应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下而上地提出。
第十条 常委会负责学生会日常工作。常委会设主席、副主席、学习部、文体部、公共关系部、希望工程部、纪检部、宿管部、生活部、权义部,同时管理广播站、电视部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