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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传染病报告制度

[日期:2005-05-10] 来源:  作者:admin [字体: ]
1、 医务所所有校医为责任疫情报告人。校医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
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学校医务所为责任报告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 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4、 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于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5、学校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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