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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中山纪念中学香港校友会章程(第七次修改)

[日期:2004-04-13] 来源:  作者:admin [字体: ]

 

本会成立以来,会务不断向前发展,为切合实际情况,本会章程作第七次修改。

 

一、名称:中山纪念中学香港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

 

二、宗旨:

广泛联络校友,增进彼此友谊,交流事业发展和人生的经验,发挥团体精神,互相鼓励和支持。

加强与母校的联系,关心和支持母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参加社团及公益等活动,加强与外界的联络。

 

三、会员:凡旅港中山纪念中学历届校友或教职员工及其他配偶(如非校友者为名誉会员),承认本会章程者,均可登记入会。

 

四、组织: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讨论和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商讨本会重大事宜,并作出决策。

会员大会授权理事会管理及处理校友会的工作。

理事会由会长一名,副会长数名,秘书一名,财务一名,理事多名组成,任期两年,连选可连任。理事会会议需有五位理事出席,否则为流会。

设立本会的基金并立章执行。

名誉会长:退任的正、副会长为当然的下届名誉会长,任期两年。

荣誉会长:对本会有特殊贡献者,经会员大会通过,可聘为荣誉会长。

永远荣誉会长:对本会有杰出贡献者,经会员大会通过,可聘为永远荣誉会长。

   问:在会员中聘请顾问若干名,协助处理会务工作。任        期两年,连聘可连任。

 

五、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遵守本会会章,执行本会决议。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名誉会员无被选举权。

有向本会提出各种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有推荐新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有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六、活 动:每年例会包括新春团拜及会员周年大会,不应少于三次,具体时间由理事会另行通告。

 

七、会 费:每年会费港币壹佰元正。会员如有欠交会费,须补交前欠款(最长追讨期为两年),以保留会籍;会员如因病或移民而欠交会费,只要有两位同学证明,即可豁免其欠款。

 

八、本会银行账户及签署:

          本会可在任何一间在香港注册的银行开立账户,并授权会长、副会长、财务及一位理事签署银行之文件及签发支票,肆式凭贰式有效。

 

九、遇有会员嫁娶喜庆伤病白事,如接报告,酌情处理,以示祝贺、慰问或协助。

 

十、理事会可随时提出动议并经会员大会通过修改本章程。

 

十一、本章程生效日期:二零零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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