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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中山纪念中学加强学风建设若干规定(暂行)

[日期:2003-02-28] 来源:德育处  作者:admin [字体: ]
   为了严肃校纪,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高广大同学的学习素质,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学习常规
1、课堂规定
(1)按时到校,因事、因病不能到校者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2)预备铃响,立即进入教室就座,保持安静,做好上课准备。
(3)上课铃响,听班长口令起立向老师行礼,教师回礼后方可坐下。
(4)迟到学生应在教室门口立正喊报告,经老师同意后方可入教室,动作要轻、快。
(5)课堂上要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勤于思考,踊跃发言。发言或提问要立姿端正,声音洪亮,口齿清楚,回答完毕后经老师允许方可坐下。课堂上不准移位、谈笑、玩耍或睡觉。
(6)上实验课要听从老师指挥,不得随便触摸各类仪器、物品,损坏东西要按规定主动赔偿。
(7)上体育课不能穿皮鞋、凉鞋或高跟鞋,女生不能穿裙子。
(8)老师宣布下课后学生方可自由活动,课间不准在走廊、楼梯、校园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拍打篮球和踢足球等。
2、自习、晚修规定
自习:
(1)保持教室安静,按老师要求完成各科作业,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2)严禁在教室内大声喧哗,任意走动,不准随便出教室。
晚修:
(1)没有特殊情况的学生一律不准走出教室,有特殊情况者经值日老师同意后方可离开教室。
(2)禁止在课室内随意走动、讨论问题和私自调换座位。
(3)课室必须保持安静,收发作业和试卷,宣布事情等只允许在第二节晚修结束前五分钟进行。
(4)各班值日干部要维持好晚修纪律,并做好记录。
(5)未经批准不得利用晚修时间开干部会或开展其它活动。
3、考试规定
(1)认真思考,独立完成答卷,考试过程中不准交谈、旁窥、抄袭、夹带、传递纸条等。
(2)考前十五分钟,考生应准时进入试室,按规定座位就坐,做好考试准备。除该科考试所必需的文具外,所有课本、笔记本、练习本、参考资料等均不准带入试室(开卷考试除外)。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得参加该科考试。
(3)考生必须在试卷指定位置上(包括正页和续页)填上学号、姓名、班别,试题如有印刷模糊不清的,尽量在十五分钟内举手发问,考试铃声响后才能开始答卷。
(4)答卷一律用蓝或黑色圆珠笔书写,不能使用红色笔或铅笔(填答题卡及作图除外),不能使用涂改液,答案不能写在试卷密封线内。
(5)下课铃响,答卷不论完成与否,一律停止作答,立即把试卷交给监考老师,考生不得拒交或带试卷离开考场。
(6)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场,不得在课室门口和附近议论考试内容或喧哗追逐,以免影响别人考试。
4、试读生管理规定
(1)凡低于中山纪念中学收费生录取分数线,并经过面试后录取的学生和各年级插班生均为中山纪念中学试读生。
(2)凡是试读生,除严格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则外,必须每月向班主任提供一份学习、生活的思想汇报。
(3)每个学期初或中段考后,由试读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年级组对该生的学习态度、学业成绩、纪律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后,呈报德育处审批,决定其能否转正。
(4)试读生转为正式生后,由学校给予表彰并通知家长。对毕业前尚未达到转正条件的试读生,不发毕业证书。
二、违规处分条例
1、以半学期为统计单位,凡缺交作业累计达15次者予以警告处分,缺交作业达30次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2、以半学期为统计单位,凡违反课堂(包括自习课、晚修课)有关规定,被教师点名批评或班干部登名批评累计达5次者予以警告处分,累计达10次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对于不尊重教师,不听教师劝告,在教学过程中与教师发生冲突且态度恶劣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3、凡因无心向学,导致统一考试成绩在年级排名退步150名以上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为学生干部者,撤消其所担任的职务;若为团员者,由团委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对学习成绩差、表现不好的学生,将其由正式生转为试读生。
4、凡学期末考试成绩达不到学校对各层次学生的学习要求者,新学期开学前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强化辅导学习,并按规定参加补考,学校视该生补考成绩决定其是否继续留校学习。
5、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1)旷课一节给予警告处分,旷课半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两天给予记过处分,旷课三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三天以上,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2)上课无故迟到三次或早退二次按旷课一节计算;无故不参加学校和班级集体活动、体育锻炼课、自习课等,一律按旷课计算。
6、对考试作弊学生处分
(1)考试中有违纪舞弊行为(包括舞弊未遂)者,该科成绩以0分计算,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2)考试中交头接耳、作手势对答案、偷看别人试卷、协同传递字条、或有意让对方偷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考试中夹带提纲、课本、纸条,传递或交换抄袭试卷答案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4)多科作弊或多次作弊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5)偷窃试卷和答案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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