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意见
关键词: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市委、市政府实施教育强市的工作目标为指南,深化人事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改革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增强学校的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进一步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关键词:目标与原则
通过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符合我市中小学实际、能够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人事管理新体制;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努力优化教育人才资源配置,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实现中小学人事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全面提高我市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民主公开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搞好改革。
(二)竞争择优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优化教职工队伍。
(三)精干高效原则。精简机构,裁减冗员,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高效运作。
(四)积极稳妥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教职工队伍的稳定。
关键词: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
1.严格执行市定编制标准。根据学校的类型、等级、规模等情况,将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核定到学校,由镇区统筹。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供给渠道和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核拨中小学教职工经费。
2.规范设置中小学内部机构和岗位。要严格控制中小学领导职数,合理确定教师与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结构比例和数量。
3.严格实施机构编制管理。要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坚决辞退不合格教师,逐步清退代课教师。要精简和压缩非教学人员,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人员编制,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要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形成学校自律机制。
关键词:中小学用人制度改革
1.中小学校长实行聘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规定的任职条件、资格和程序,聘任中小学校长。在出现校长职务空缺或校长任届期满需重新确定校长人选时,要实行竞争上岗或公开招聘。要进一步改进管理方法,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校长的管理和考核。要完善中小学校长任期目标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校长定期交流机制,积极探索和试行校长职级制,充分发挥中小学校长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办学效益和水平。
2.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按照按需设岗、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依法聘用教职工。学校与教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学校法人与被聘用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中小学人事管理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要实行中小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量控制和岗位结构比例管理,理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的关系,实行评聘分开,强化岗位聘任,使教师职务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形成优胜劣汰,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
关键词:中小学分配制度改革
1.进一步搞活中小学内部分配。扩大工资构成中浮动工资的比例,学校可根据教职工受聘的职务、岗位职责、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等因素自主确立浮动工资的分配办法,合理拉开分配档次。
2.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要将教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实行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
3.落实教职工的工资待遇。按照《教师法》提出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的要求,各镇区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教师的工资收入,并确保教职工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关键词:建立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
1. 充分发挥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作用,为中小学教师流动铺设平台。要以政策杠杆和市场机制来调整优化人才流向、流量和结构,实现人才资源的充分开发和合理使用。在满足中小学人才需求的前提下,鼓励未聘人员进入人才市场,面向社会跨行业流动。
2. 做好未聘人员的转岗分流工作。通过校内转岗、学校之间交流、下岗待聘、自谋职业等多种渠道分流未聘人员。要有针对性地组织未聘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素质,为他们再上岗创造条件。
3.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严格执行我市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特别要落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有关政策,使落聘分流人员获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关键词:制定综合配套的改革措施
1.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行政工作的主要领导者、组织者和管理者。要明确校长的职、责、权、利,充分发挥校长的主观能动性。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党支部保证监督、教职工民主管理的作用。
2.建立和健全教职工考核评价制度。根据有关政策和业务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中小学教职工综合评价方案,通过对教职工完成岗位职责和任务的评价、学校领导的评价、级组和科组的评价、学生的评价等多种形式,对教职工的工作情况作出符合实际的准确评定,并以此作为考核和聘用的主要依据。
3.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镇区和学校要成立调解小组,市教育局要成立调解委员会,调解教职工与聘用单位之间的争议。当事人对调解不服的,可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关键词: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有关规定
1.精简和压缩非教学人员。严格控制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在学校教职工中所占比例,原则上非教学人员占教职工编制的比例高中(职中)不得高于15%,初中不得高于12%,小学不得高于8%。
2.中小学教师标准工作量按周标准授课时数计算。教师周标准授课时数规定为:以语文、数学和英语课为基准,高中12—14节,初中14—16节,小学16—20节。担任其他课、跨科任教、承担教学指导和教育科研以及班主任等工作应折合成相应工作量,折合标准和办法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按编制标准核定编制时,增幅不能超过本校原有在编教职工人数的10%。
4.允许学校存在编制空额,但不能超过本单位教职工编制总数的6%。5.积极推进学校后勤体制改革,逐步实行社会化。
关键词:编制管理
1.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省核定的我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提出全市教育系统各中小学编制分配方案,由市编制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将编制核定到校,由镇区统筹。市、镇区财政部门依据市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超过本单位教职工编制总数6%的缺编空额不核拨人员经费)。
2.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原则上每学年核定一次。
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试行)
关键词:聘用的条件和方式
1.受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
(三)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分配,能完成本岗位工作职责和任务;
(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非教学人员除外),具有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六)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在基本合格以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上岗:
(一)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不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四)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五)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近两年的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且考核结果排于本单位末位5%范围内的;
(八)有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关键词:聘用合同的订立
聘用合同期限以学年度为单位,一般为3年。对教学第一线的优秀骨干教师,单位提出、本人愿意的,可协商约定聘用期限。对上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人员聘用期为1年。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与其订立。
关键词:聘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且考核结果排于本单位末位5%范围内的,聘用单位可调整其工作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2.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一)在聘期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聘用单位安排工作,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
(二)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四)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出境)或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
(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
(六)符合本办法第六条(除第六、七项外)所列情形之一的。
3.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调整工作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受聘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且考核结果排于本单位末位5%范围内的;
(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经有关部门确认,学校教学、工作安全、卫生等条件恶劣,严重危害教职工身体健康的;
(三)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聘用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经所在单位同意,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被招考(选调)到国家机关、应征入伍、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允许解除聘用合同的。
关键词: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满1年给予其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受聘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且考核结果排于本单位末位5%范围内,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五)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六)聘用单位被撤销、合并或分立,不能安置原受聘人员就业的。
关键词:未聘人员的管理
1.首次实施聘用合同制时未被聘用人员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校外交流。
(二)下岗待聘。
(三)停聘。
2.首次实施聘用合同制时,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经本人书面申请,可给予2个月的自行流动期,流动期间的待遇按停聘人员的待遇执行。自行流动期满仍未调离的,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中山市中小学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关键词:改革的主要内容
1.调整收入结构。教职工的工资由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两部分组成。固定工资包括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按省规定比例(40%)的津贴、地区差补贴、教龄津贴、奖金(指增收节支奖和奖励工资)、物价福利性津补贴、职务岗位津补贴和独生子女费、特殊岗位津贴(指中小学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和特级教师津贴等项目。浮动工资指学校按教职工实际受聘的岗位和完成岗位职责及所作贡献等而确定的工资。学校教职工的浮动工资设为岗位工资和绩效奖金两部分,岗位工资对应于教职工每月完成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绩效奖金对应于教职工每学期的工作实绩和贡献等。学校绩效奖金总额在本校浮动工资总额的40%—60%之间确定。
2.改革教职工浮动工资的发放。根据学校的等级和教职工编制,由市、镇区财政部门分别为所属学校制定浮动工资财政包干标准,将浮动工资总额下拨到学校,由学校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和发放。浮动工资的发放要强调三条原则:
一是向教学一线岗位和关键岗位倾斜原则。
二是体现教职工超工作量劳动价值原则。
三是体现岗位贡献原则。
3.校长的工资收入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校长的年总收入一般为本单位教职工年人均总收入的1.5—2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