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笔者从省教育厅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和监察厅联合印发《广东省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决定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在全省城镇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和课本费。
免费对象为本省户籍非农户口在普通中小学(包括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享受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学生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入学。随同父母跨县流动的学生,符合流入地入学条件和免费范围并能确认学位的,可列入流入地免费义务教育范围。复读的学生不予免费。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省外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义务教育问题。
省财政分四类地区安排城镇免学杂费补助。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城镇免费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全额负担;其他地区由省财政负担80%至20%。免收学杂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326元,初中每生每学年466元。各地免收学杂费补助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当地“一费制”标准确定,但不得低于上述补助标准,所增加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特殊教育学生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应高于普通生标准,由地方财政负责安排。免收课本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1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80元。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14个地级市及恩平市免费提供课本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全额补助;珠三角地区免费提供课本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各地财政部门应在不迟于学校开学前1周将免费补助资金拨付到中小学校,以保证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常运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