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依法治校,促进制度建设,加强考勤管理,保证学校秩序正常、运转高效,根据上级有关考勤管理的政策文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遵守工作纪律,完成教学与工作任务是教职工的基本职责,全校教职工必须按时上课上班,参加各种集体活动,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迟到、早退、缺席、旷课、旷工。
二、教职工请假(含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病假还须提供相关材料及证明,经审核批准后才能离岗。假期满后返校返岗时须到审批部门销假。批假和销假后请假单交由校办公室存查。
三、请假的审批程序和工资计发
1、事假、病假七天以内,由所在年级和处室加具意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七天以上,还须报校长审批。
2、当月事假五天以内,教师每天扣发30元,职员工每天扣发20元。从第六天起,教师每天扣发50元,职员工每天扣发30元。超过1个月(以22天计),教师每天扣发70元,职员工每天扣发50元,并取消当月绩效奖和岗位奖。
3、当月病假三天以内,教师每天扣发20元,职员工每天扣发10元。从第四天起,教师每天扣发30元,职员工每天扣发20元。
4、住院病假连续一个月以上者,扣发当月岗位工资(课时工资、职务津贴)。非住院病休一个月以上者,扣发当月课时工资、职务津贴和岗位奖。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超过5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5、教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一般在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第一胎分娩时满24周岁,增加晚育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5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在本市范围内分娩第一胎的,给予配偶看护假10天。
6、教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奖金补贴等与上班相同。任课教师产假遇寒暑假可按实际天数顺延产假(不含周末、节假日)。产假期满因病不能上班者,按病假处理。因工作需要产假未满提前上班的,每天发给50元补助费。
7、教职工按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休婚假5天。双方均系晚婚者(男方25周岁以上,女方23周岁以上)增加婚假10天。自愿不休婚假照常上班的,每天发给50元补助费。
8、教职工的配偶及父母(含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给予丧假5天。超过5天的,按事假处理。
四、旷课、旷工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1、旷课1节,旷工半天,缺监考1次,全校性活动缺席1次,每节(次)扣发100元。
2、晚修、早读缺席1节;科组、级组、备课组活动缺席1次,每节(次)扣发50元。
3、一年内连续旷工5天或累计10天以上,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扣发一个月的课时工资、绩效奖、职务津贴、岗位奖。一年内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予以解聘。
五、本暂行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