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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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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 、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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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四章 地震应急 第五章 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推荐]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 |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省遭受自然灾害居民基本生活,规范灾民救济工作,根据《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然灾害救济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本省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给予的救助。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自然灾害救济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对不履行自然灾害救济法定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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