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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免收特困职工子女学(书)杂费政策的通知
来源:教育局办公室2003-03-25 10:04
各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市直属学校: 根据市政府《中山市城乡居(乡)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中府[2003]23号)第二十五条“教育机构对就读小学、初中的保障对象免收书杂费;对就读高中(职中)的保障对象免收学杂费”的精神,现将市政府办公室的《督办通知》中部分特困职工子女的名单(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对未按政策免收学(书)杂费的保障对象,请迅速按要求落实免收政策[本学期已收取学(书)杂费的,要马上退还],对不属保障对象的特困职工子女要酌情给予减免,并在3月12日前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基础教育科汇报。
今后,凡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本市常住户口保障对象,均在每学期注册缴交学(书)杂费时,一律按以上政策给予免收。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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