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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在职教师调入本市的条件及办理程序
来源:《教育局人事科》 2003-03-25
9:47
一、条件
1.年龄:男,40岁以下;女,35岁以下(骨干教师或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2.学历:大学本科或以上(夫妻分居的,可适当放宽到大学专科)。
3.职称:一般为中级职称或以上(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
4.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二、办理程序
1.调入人员经试教合格,填写下列材料,经教办(学校)签署意见后交人事科:
(1)《试用教师素质评价表》;
(2)《中山市干部商调表》;
(3)《办理户口准迁证登记表》;
(4)《调入人员资料表》;
(5)《合同书》(一式三份);
来人事科时,携带有关证件(教师资格证、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如属下列情况的,需提供相关资料:
(1)夫妻分居的,提供配偶在中山的户口薄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家属随迁的,提供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有关子女归属的法律文书(附复印件)。
3.人事科审查上述材料符合要求后,发给《体检表》。
4.体检地点:中山市人民医院保健科(上午 9:00前,空腹)。当天下午将体检结果交人事科。
5.体检合格人员经人事科审批后,办理调入手续。
6.经批准调入人员,当年九月起在我市工作的,其七、八月份的工资在原单位领取,调动搬家费由原单位解决。
在原单位已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由人事科提供中山市养老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帐号,办理转移手续(在办理调动工作时,当事人要提出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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